第78章 藐视法庭罪的威胁(2/3)
实问题上,不厌其烦的甚至是无所不用其极的和爱德华他们斗法。“老狐狸啊!”卡马西平摇头“阿诺德知道,我们肯定会提起上诉,而上诉法院会察觉到他在适用法条上的问题。所以他干脆放弃这块阵地。转而对各种事实证据进行各种对自己有利的解读。”
巴里·斯洛特尼克点点头:“这样太可以给所罗门一个交代-我尽力了,同时又给自己披上一层铠甲,以防止上诉法院对他造成更大的不利。”
“是的”伯特·维茨莱本补充道“上诉法院只做法律审,这样在事实方面只能以他的判决书为准了,这样他就已经占据了有利地形。”
上诉法院复查有个基本原则:上诉法院不能推翻地区法院法官在一审中确认的事实,除非有极不寻常的特殊情况。
理由倒也容易理解:地区法院实际上看到和听到证人当面关于案件细节的辩论,理所当然的比上诉法院通过阅读一份已经“冷却”的案卷能更准确的审核他们的可信度。
法律审是相对于事实审的。
事实审是指在初审法院要详细审问清楚案件发生的各种细节情况。
法律审指是指仅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程序。
在英美国家初审必须是事实审+法律审,上诉法庭则只做法律审。
举个例子,张三狂性大发,捅了李四。
那么捅在李四身体何处,伤口长多少宽多少深多少,造成几级伤害,凶器是什么,张三为什么忽然捅,这些都属于事实审。
至于,根据这些事实,到低是判张三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或者是流氓/ji奸罪,该判几年,就属于法律审范畴。
应该说这方面,英美做的确实不错,初审法庭在梳理犯罪事实方面形成的文书规范细致,上诉法院,乃至高等法院只要详细阅读文书,就能搞清犯罪情况。
咳咳,话说回来,有阿诺德法官这种司法老油子在,相关文书就算想要简单,恐怕也不容易,但越是复杂细致的文书,也往往越是艰难险阻,毕竟要隐藏一颗树的最佳途径就是把它放到森林里,阿诺德法官亲手构建起了一座“事实的森林”,其间的每一根杂草都是精心培育的。
巴里·斯洛特尼克也补充了自己的观点“是啊,所以很多地区法院法官都精通这手-通过制造事实来制造法律的影响力,故意在法庭调查事实过程中加以引导,以取得他们预料中的结果,进而束缚住上述法院的手脚”
三根老油条一碰,就点出了阿诺德法官的祸心。
还是老问题,明白对手是一回事,如何去拆解甚至反击是另一回事,后者的难度呈几何级上升。
被他们一说爱德华也想起来,自己老师也曾在课堂上对此表示无奈,因为除非这个过程中有明显的违法行为外,否则任何人都对此无能为力。
但既然操盘者都深谙这些套路了。
又怎么可能授人以柄呢?
“真tmd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啊!地区法官流派的代表作”爱德华恨恨的诅咒到。
他这时想起来,阿诺德法官曾经多次不无自豪的表示“本庭的判决从未被上级法院推翻过。”
“我还是太嫩了!”爱德华喃喃自语“这份裁决看起来就像是专门为了对付上诉法院的审查而设计的。”
“谢尔顿看来情况不妙啊”克里斯插嘴道“接下来怎么办?”
按照最初的想法,爱德华们的策略很简单。
第一,就是以毒树之果原则排除掉非法窃听搜车所带来的全部证据。
其次,利用之前桑托和所罗门的承诺,让谢尔顿免于出庭作证,并且免于被起诉。
第三,结合一二之后,谢尔顿大概率会被判无罪,而他本身是判决另外两名同伙,斯图尔特·科恩和伊恩·戴维斯的重要证人。如果他不作证的话,仅凭现有证据,政府方面是完全无法钉死这两人的。
对于第三点,政府方面也非常清楚,所以桑托/所罗门对谢尔顿的威胁就是“如果不作证就会被以藐视法庭罪重判。”
藐视法庭罪也算是米国法庭特有的口袋罪了。
在中国没有这个罪名,类似的只有妨碍司法罪,但一般而言只要不是当庭辱骂法官、殴打法警啥的基本不会被扣上这个帽子,就是扣上一般也不会重判,大不了驱逐出法庭,或者象征性关几天了事。
但在欧美,尤其是米国那就不一样了。
穿短裤、拖鞋应诉,将被驱逐出庭,可能被判藐视法庭。
,可能被判藐视法庭。
未经法官许可拍照录音,将被判藐视法庭。
随意打断法官或律师发言,将被判藐视法庭。
对法官撒谎或有挑衅性言论,将被判藐视法庭。
拒不服从法庭命令,将被判藐视法庭。
以上这些还算是轻的。
究其原因还得看历史
“藐视法庭”是一个普通法上的概念。
英国亨利二世(1154年—1189年)时期的法律,就设置了藐视法庭罪,主要针对拒不接受法庭传召或拒不执行法院令状者。
那个时期,法院被视为“国王的法院”,藐视法院令状就相当于藐视国王权威,那量刑还能轻的了?
最出名的一次藐视法庭案,发生在女王玛丽一世(1553年—1558年)时期,法院向领主巴图发出一张传票,要求他回英格兰应诉。
但巴图的管家不仅拦截了传票,还破口大骂,侮辱法院送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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