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章 并联办案(2/2)
不用担心赖账。再说就是真赖账那又如何呢?
海因斯现在才明白双方的差距,当机立断选择跪。
海因斯只好交出所有的调查资料,所罗门复制后,约定过几天再上门。
就这样所罗门在没有参与任何调查工作的情况下,掌握了所有关于伯格曼的资料。
至于他之前在媒体上公开的那些调查进度,都是虚的。
其间的把戏说穿了也简单:他让斯坦·戈登带人盯着海因斯本人和他的主要工作人员并记录下他们的行程路线,然后稍加推测就知道,海因斯团队的进展。
当然少不了在海因斯的电话上装个小小的窃听装置,这样获取的消息就更加牢靠了。
几天后,所罗门与海因斯再度协商,确定了伯格曼应该“承担”的罪名。
1、违反了《联邦食品管理条例》-某家养老院的厨房有蟑螂,这是联邦条例,理应有联邦检察署驻纽约东区办公室的所罗门·布隆海姆先生负责。
2、向大卫·希尔行贿,根据法律本州的商人向本州的国会议员行贿,属于州内政行为,由州司法机构负责,州司法机构就是民主党自家地盘,查尔斯·海因斯检察官亲自出马还怕咬不死大卫·希尔?
这里面所罗门也算懂得进退,两个罪名孰轻孰重,一望而知,显然这是让海因斯吃大肉,联邦方面喝口汤而已。
海因斯这才觉得所罗门这家伙虽然霸道,但还真是个讲道理的合作伙伴。
这样的结果就是,两份一摸一样的上诉状,分别在同一时间分别由所罗门送到联邦驻纽约初等法院,由海因斯送到纽约州高等法院(这是纽约州的初等法院,只是名字叫高等而已。)
然后,两个法院的法官会在同一时刻宣读判决书,而判决书的内容也存在“技术性”差异。
联邦法院主要审判其违反联邦卫生条例的罪行,而州法院审判其行贿罪,刑期是一样-四个月。
同时由于是一个人犯了两个案子被同时提起公诉和审判,所以伯格曼虽然被判了“double”的四个月有期徒刑,但作为一个大活人,他只能“同时”履行一家法院的判决-也就是去联邦监狱坐牢。
至于州法院判的四个月有期徒刑也仅限于名义上,伯格曼不会再去蹲四个月,毕竟要是实打实坐八个月的牢,那就违反了一案不得两审的原则。
这就是所谓的合并执行。
这个方案圆满合理,符合法律,保障了多方的利益。
哪怕是伯格曼,他是最亏的,但是话说回来,以眼下这场舆论风暴的程度,他要是真能躲到监狱里四个月,倒也不是什么坏事,出来后低调头缩着头,该干啥还是干啥,只要养老院还在他手里,那就能照样赚钱。
毕竟大众都是健忘的。
而米利坚法律保证私人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伯格曼付出了四个月的自由,但换来的是之后的相对清静。
联邦和州的检察机关和法院也都各算完成一个案子。
伯格曼一个人让四家都落到好来,也是大功臣了。
这个方案麻烦的地方就在于,需要事先做大量的庭外工作,才能保证最终审判效果如计划实行。
两级检察机关倒是好说,所罗门和海因斯自己就能拍板,而如何说服两家法院,并且让伯格曼心甘情愿的认罪才是矛盾焦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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